明确乡镇街道的执法主体地位;强调执法协同,为打破各部门执法办案壁垒提供法治保障;省、市、县三级有了更明确的协调指导机构……11月25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下称《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起施行。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浙江率先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出台省级地方性法规,体现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特征,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晓明介绍,浙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在立法调研时发现各地仍存在职责权限不清、衔接机制不畅、力量不足等问题,急需通过立法强化法治保障。
《条例》从执法事项、执法协同、执法规范、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总结提炼了浙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经验,并积极回应和破解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基层执法曾经面临“看得见、管不着”的问题,《条例》用立法的形式明确“一支队伍管执法”,明确由乡镇、街道承接行政执法权。“《条例》为落实乡镇街道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也为基层承接执法事项,实现各部门间执法办案证据互认、提高执法部门办案效率提供支撑。我们开展工作更有底气了。”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吴小平认为,这是实实在在给乡镇、街道赋权赋能。
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同联动;明确省、市、县三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的设立……《条例》进一步厘清了相关职责与权限,更大范围统筹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条例》将整体智治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着力构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让‘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有了新的动力。”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副主任童剑峰说。
《条例》突出强调数字化,明确省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实现执法业务集成整合和执法流程优化统一。“《条例》强化数字赋能,让数字化改革的成果在条款中得到充分体现,促进线上线下全方位一体化融合,有助于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效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发展优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蔡宁说。(记者 沈吟 施力维 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