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喂养可以促进婴儿体格和大脑发育,增强婴儿免疫力,减少感冒、腹泻、肺炎等患病风险,减少成年后肥胖、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还可减少母亲产后出血、乳腺癌、卵巢癌的发生风险。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今年2月发布的《中国母乳喂养影响因素调查报告》显示,我国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仅为29.2%,大城市这一数据高于农村地区和中小城市。远低于43%的世界平均水平和37%的中低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此次发布的《计划》提出,婴儿出生后的前6个月,倡导纯母乳喂养,6—24个月的婴幼儿,在科学添加辅食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特别要普及母乳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让母婴家庭普遍知晓婴幼儿配方奶仅是无法纯母乳喂养时的替代选择。

据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2019年的调查显示,外婆、祖母和父亲对母乳喂养的支持率分别为89.4%、87.7%和89.6%。家庭的态度对母亲在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有着显著影响。专家表示,全面开展社会宣传、加强目标人群健康教育以及普及母乳喂养核心要义等,对提升母乳喂养的家庭支持率将产生有效影响。

医疗机构的母乳喂养咨询指导,是孕产妇获取科普知识的重要途径。《计划》指出,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婴儿父母和家人提供指导,确保母乳喂养咨询指导贯穿孕期、产时、产后各项服务全过程。

全方位解决哺乳困难

《计划》对哺乳期女性权益及喂养环境提出全面支持方案。比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合理确定父母育儿假待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假。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相应缩短每天工作时长、在工作时间内分段使用、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女职工采取居家办公等远程工作方式解决其哺乳困难。

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方面,《计划》要求,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建立服务功能适宜的独立母婴室,配备基本设施,突出引导标识,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促进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托育机构设立哺乳室,提高配备率。引导托育机构设置与招收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母乳接收和储存设施,强化托育机构儿童营养喂养工作指导,不断提升婴幼儿母乳喂养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计划》还提出,将母乳喂养宣传教育、服务供给、政策制度建立,特别是母婴设施配备等纳入儿童友好城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评价体系。加强科技支撑,鼓励开展母乳喂养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试点开展公益母乳库建设,探索捐赠母乳社会志愿服务机制,形成全社会支持母乳喂养的友好氛围和支持性环境。

严格规范母乳代用品市场

《中国母乳喂养影响因素调查报告》指出:母乳代用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通过各种渠道向婴儿母亲及家人宣传推广母乳代用品,显著增加了婴儿母亲们给孩子添加奶粉的可能性,使其在6个月内给婴儿添加奶粉的可能性提高了30.8%,纯母乳喂养率降低了11.2%。对此,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方晋此前提出建议:尽快出台严格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的专门立法,填补当前由于《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废止留下的法律空白,全面有效地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市场,消除母乳代用品的促销对母乳喂养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时,应加强对广告法的执法力度,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我国早在1995年就有明确的法规来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母乳代用品,包括不能促销、商品包装上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此次发布的《计划》也明确了要加强行业监管,切实打击危害母乳喂养违法违规行为。

《计划》对引导母乳代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依规生产销售提出更高要求。比如,母乳代用品的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母乳代用品生产销售者不得向医疗机构推销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为了让孕产妇能够使用正规、价廉、安全的母乳代用品,《计划》针对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教育从业人员自觉按照职业操守和规范要求履职尽责提出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医疗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在医疗机构推销宣传声称可替代母乳或具有相关作用的产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为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或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

在执法监督方面,《计划》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加大婴儿配方食品包装、标签标识及说明书的日常检查力度,督促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标识标注。对于母乳代用品领域的虚假广告宣传、欺诈误导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切实保障文明诚信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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