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突出问题,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安居房为主体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省住建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计划到2025年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含租赁补贴),优先在人口净流入城市和省级重点产业园区所在市县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以基本解决人口集聚带来的住房困难问题。保障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筹集数量
到2025年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
《意见》的整体目标是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保障民生、服务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有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到2025年,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含租赁补贴),基本解决重点城市、省级产业园区人口集聚带来的住房困难问题。
优先在人口净流入城市和省级重点产业园区所在市县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缓解城镇化和产业人口大量导入带来的住房供需矛盾;其他市县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妥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保障对象
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意见》实施范围为海口市、三亚市等两个人口净流入城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其他符合人口净流入条件的市县和省级重点产业园区,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调查研究实际需求,编制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后纳入实施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优先保障对象、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中予以优先安排。
房型标准
以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元化住房租赁需求。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应为独立可封闭管理的单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要占到70%以上。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租金标准
不超过同地段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每年11月底前评估发布一次。
投资主体
引导多主体投资,“谁投资、谁所有”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
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带动引领作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镇)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
土地政策
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海口市、三亚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海口市、三亚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县,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产业园区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主体可自行持有经营,也可按栋或单元向在产业园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整体转让,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不得分割按套向个人销售。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
筹集方式
采取新建、改建、配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筹集
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新建、改建、配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闲置住房(含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切实增加供给。
居住需求较大的城市(镇)中心城区,可采用商品房和安居房项目配建、盘活存量房屋改建、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集中的片区,可通过盘活企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拆除危旧房重建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可通过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园区周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
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建设的安置住房在满足原来设定的保障任务后,可将剩余闲置房源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
市场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适当增加该项目年度商品住宅建设计划指标。安居房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审批环节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环节和事项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环节和事项,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中增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类别,制定专门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超出我省现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范围。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相关部门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资金保障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支持
《意见》提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通过现有经费渠道,持续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支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主营业务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列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房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落实监管
不得上市销售或搞“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风险保险。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规范出租管理。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仍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签订,不得上市销售或搞“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
对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审核后可以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性质和用途;对于企业利用闲置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合同期限满后自然退出;对于利用新供应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征收拆迁时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记者符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