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海南省结合三年来实施情况,对2018年制定印发的《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并决定自1月20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供销差),由定价机关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与试行管理办法相比,新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结合2019年机构改革价格监管职能由发改部门调整到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监管内容相应进行了调整;根据2020年国家清理规范指导意见和2021年我省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清理规范提出要求;从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出发,增加了市县调整价格的灵活性;为加强价格疏导,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思路,鼓励各市县完善非居民燃气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建立起居民燃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记者张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