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海南省医保局获悉,《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实施。届时,医保部门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和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信息,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参保人、提供医保服务的医师等信用主体,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对不同等级的信用主体实施不同激励和惩戒措施。
激励措施有: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宣传;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在协议签署、结算拨付、预算管理等方面给予激励措施;在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办理医疗保障业务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服务;将守信信息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符合联合激励标准的,报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激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惩戒措施方面,《办法》规定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我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记者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