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印发《海口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哪些条件下的农村土地可以进行经营权流转交易,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流转交易,土地流出方如何申请流转交易以及有关交易行为规范等内容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具备5种条件的农村土地可以流转交易经营权

但3类情形下禁止流转交易

《办法》中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四荒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一)以家庭承包方式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三)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办法》规定,农村土地需具备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具有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交易双方必须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土地流转用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等5种条件,才能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

《办法》还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不利于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都禁止进行流转交易。

此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需要遵循不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等原则。

怎样流出?

土地流出方需提交7类材料向服务机构申请

《办法》中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互换、转让、出租、转包、入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后再流转的,应征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出方,可以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其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委托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应与流出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此外,根据《办法》,土地流出方申请土地流转,需要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交7类材料进行申请,包括:流转信息发布申请书;流出方的声明与保证;流出方主体资格证明;土地经营权证、第二轮承包有效合同的正本和复印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需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土地流转的书面证明;需要评估的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文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流出方与海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后,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审查,根据流出方提交材料进行对外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含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流入方基本条件要求等),公告期至少10日,期间,未经该交易中心同意流出方不得撤回交易。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怎样流入?

流入方与流出方需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并经交易中心结算款项

公告期间,意向流入方需要向海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受让申请书;流入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同意受让的内部决议书;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告期满后,海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流入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流入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可以采取公开协商的方式;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应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标等方式确定流入方。确定流入方后,交易双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内容需含流转标的权属性质及内容、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经营方向和用途等)。

流出方、流入方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海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流出方、流入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

《办法》中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价格,以当地区域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指数为依据;流转价格低于区域土地流转价格指数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办法》还对流转交易过程中需中止交易或终止交易的情形,以及禁止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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