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发展进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新阶段,能人回乡、城镇居民下乡、企业兴乡带动下的城镇人才、城市社会资本等要素向乡村回流已经成为基本趋势。究其根源,还是因为乡村资源价值凸显,市场在乡村要素资源配置中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和有为政府引导的结果。

随着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我国乡村发展步入新阶段,乡村经济开始呈现一些新趋势和新特征。顺应这些新变化,对应采取新举措,乡村产业振兴才能走上健康可持续的轨道。

乡村资源价值凸显期乡村资源,包括土地、森林、水等自然资源和乡村古迹、乡村文化等历史人文资源,其价值是由其生态性、稀缺性、需求度和可开发性等决定的。乡村资源的价值,与城乡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低城镇化率阶段,乡村资源的价值,主要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各种农产品,但随着城镇化率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选择到乡村观赏美丽的田园风光、呼吸新鲜的空气、享受洁净的水源和在乡村古迹、乡村文化中寻找乡愁,乡村资源的多功能性价值逐步彰显。

2019年,中国全年旅游业接待人数60.06亿次,其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接待人数32亿人次,占国内总旅游人数的53.28%,就是乡村资源价值得到认可的一种体现。当前,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63.89%,预计到2035年将迈过70%大关,最终到2050年左右达到80%;其间,正好是我国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城乡居民追求高品质生活、国家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等的高质量发展阶段,也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时期,乡村资源的价值会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

乡村发展要素回流期从开启工业化开始,乡村就进入一个要素净流出期。在工业化初期,主要表现为农业剩余大量流向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当持续工业化遇上快速城镇化,人才、资金等乡村要素随着人口流动,快速流向城镇。当前,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发展进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新阶段,能人回乡、城镇居民下乡、企业兴乡带动下的城镇人才、城市社会资本等要素向乡村回流已经成为基本趋势。究其根源,还是因为乡村资源价值凸显,市场在乡村要素资源配置中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和有为政府引导的结果。

农业税取消前甚至在2005年前,广大村民之间流转土地不需要支付费用;流转林地、荒坡、滩涂等,则是以“片”为单位一口价,算下来,不少地方一亩林地的年流转价格不到1元。现在,全国农村土地、林地、闲置农房经营(使用)权流转率、流转价格均越来越高,既是农村资源价值凸显的明证,也是发展要素向乡村回流并与乡村资源加速对接的重要体现。

乡村新型经营主体培塑期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标志,集中体现在推动“两个融合发展”上,即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这也是乡村振兴的必经路径。这两个融合,使价值凸显的乡村资源和持续流向乡村的要素之间产生激烈“碰撞”,从而推动乡村新型经营主体朝着多元、快速方向发展。

一方面,城乡融合发展,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外出农村能人、新知识阶层、退伍军人、城市工商企业家和城镇居民等到广大农村去,进而带动城镇人才、资金、信息、知识、市场等发展要素下乡,实现与乡村土地、森林、闲置房产、特色文化等资源的有效对接,要么旅居康养、要么开展乡村双创,快速形成推动乡村振兴新的力量和成长起来一批乡村新型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将会改变并丰富乡村资源的利用方式和由原住农民独撑乡村天下的格局,快速成长起来一批经营农产品加工、乡村文创、乡村旅游、中小学生研学、乡村网红打卡地、乡村军事训练等的新型经营主体。

乡村利益结构重构期在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一基本经营制度框架下,既往的乡村利益结构,主要表现在对家庭经营以外的村集体尚未分包到户的土地、塘堰、沟渠等村级资源的使用,或由这些资源带来的各种收益的分配上,以及在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面对共同政策、技术、市场时,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主要是通过村集体组织内部的村民自治来实现,本质上是村级组织内部农户对农户的利益表达。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随着乡村资源价值凸显和城镇要素下乡,乡村利益结构将出现一些新的变化。首先,是利益主体结构的重构。随着城乡和农村三产加快融合发展,乡村主体将从原来封闭、静止、单一的一元主体转向城乡融合的开放、动态、多元的城乡公民混合主体。其次,利益连接方式的重构。将由过去农户之间在自治组织内的约定俗称、民主决策式的表达,变成出租土地的村民、参与劳动的村民、村集体等与乡村资源经营权流入方之间的契约表达。另外,是利益分配方式的重构。将由过去共享、平均式的分配方式,变成参与式、按劳(股)分配。

面对上述乡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特征,需要进一步加大既有政策的执行力度、需要与时俱进地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一是各地要切实加快建立乡村资源交易平台,引导各类资源流转走上公开、公平、透明和规范的轨道;二是进一步拓展城镇居民及相关要素下乡的渠道,出台相应的引导支持政策,引导城镇人员及要素有序下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三是引导各地加快出台贯彻落实农村耕地、林地、闲置房产“三权分置”的具体措施,尤其要超前考虑法律护航“三权分置”的具体举措并逐步加大保障力度;四是站在“乡村治理与乡村发展”视角,加快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有针对性地提高乡村治理水平,有效护航乡村发展。(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马德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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