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的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于法有据后,将会带来怎样的变化?近日,记者采访了省综合执法办负责人,就此进行解读。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的目标和实践,《条例》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即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在传统行政执法体制下,基层执法曾经面临“看得见、管不着”的问题。《条例》用立法的形式明确,可由乡镇、街道依法承接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权。《条例》明确,各地可根据乡镇、街道发展水平和差异化特色化实际,因地制宜采取赋权或派驻执法队伍等方式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为有效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执法协同,《条例》进行了创新性的制度设计。“比如,《条例》明确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部门职责,强化行政执法统一管理和协调;按照一件事的标准,综合集成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监管事项,推行‘综合查一次’等联合执法活动;强化部门间职责衔接,要求建立协作配合、工作衔接机制;规定乡镇、街道可以向有关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执法协作请求,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等。”该负责人说。

《条例》还从内部监督、政府层级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较全面地构建了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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