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下称《条例》)相关情况进行介绍。《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实施。
进一步优化注销程序,为市场主体退出“简”负
据介绍,在提升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度方面,《条例》进一步优化了注销程序,特别是简易注销程序,切实为市场主体退出“简”负。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新增个体工商户为简易注销适用对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毕的,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是可再次申请。创新允许市场主体待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或者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消失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三是压缩公示期限。变通上位法关于简易注销公示期的规定,将其缩短为7日,并明确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
四是简化申请材料。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或者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明确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承诺书。
除名后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活动
有企业注册后长期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又没有主动申请注销,占用了有限的字号、商号、住所等资源,对此,《条例》设定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
一是建立了除名制度。对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同时还规定市场主体被除名的一系列法律后果,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二是设定依职权注销制度。是指对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登记机关可依职权作出注销决定。这些情形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延期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依法歇业期限届满未恢复营业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等。(记者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