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住建厅近日印发《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通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当事人(个人)下列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的。
二、违反《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擅自在桥涵设施上堆放物料的。
三、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第十九条第四款: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四、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通知》强调,本免罚清单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记者符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