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生态环境管理改革,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和监管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通知》明确,在河流(含沟、渠)、湖泊、水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建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需申请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通知》强调,入河排污口设置应为水质监测预留空间及相关条件,特殊情况设置暗管的,必须留出观测窗口。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在管网及排污口设置上满足污染排查溯源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处或采样点设立明显的标识牌。

《通知》要求,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监管,对违法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以下情形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

1.在水功能区一级区划中的保护区、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区域;

2.在自然保护区新设排污口的;

3.可能使受纳水体水质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

4.不符合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要求的;

5.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设置排污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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