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补助资金三大支持重点,即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奖补资金,根据地方试点开展情况给予奖补。
新修订的办法强调,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要全部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学校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资金分配方式和资金管理职责。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分配。省级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