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救助对象与范围,以及救助方式与标准等。记者林文星

医疗救助金从哪来?

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中用于医疗救助的部分、医疗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救助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

救助对象是谁?

1.重点救助对象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

2.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3.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同时符合以上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须为本省户籍人员

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需经本省各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省户籍人员,且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扣除合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2个月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在家庭财产方面,家庭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总金额在按照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12个月的生活费后,低于合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商事登记信息(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除外)。

重点救助对象最高可享个人费用100%报销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其它救助等方式进行。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类人员和二类人员的合规个人负担费用分别给予100%、8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重点救助对象中一类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年度救助无限额。重点救助对象中二类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

《办法》还明确了救助程序,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治疗后,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须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户调查、审核后予以确认办理。

骗取医疗救助基金将依法查处

《办法》强调,医疗救助工作人员在开展医疗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救助对象依法应当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将按规定予以查处。

《办法》还同时明确了医疗救助工作职责分工。其中,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孤儿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定,并将新增和减少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身份认定,并将新增和减少名单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救助对象的申请、初审和公示工作,并应当设立医疗救助服务窗口,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所辖区域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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