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昨天,安徽省发布《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工作日不低于15元。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确定具体发放数额。
《通知》要求,发放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发放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在高温津贴发放方式设置上按天计发,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对用人单位未执行高温津贴政策的,劳动者可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