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强调了加强科普教育的社会责任。
中小学校和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科学教师,开设科技教育课程和开展科技创新教育实践活动,安排一定学时的科技实践活动。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公众开放图书馆、实验室、陈列室等相关科普场地或者设施。
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动物园、植物园、向社会开放的自然保护地等场所,《条例》要求其应结合各自特点,以文字、图片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相关科学知识,组织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为加强幼儿科学启蒙教育,《条例》在修改中将“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中的“有条件的”表述删去,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幼儿科学启蒙教育”。
《条例》专辟一章规范科普保障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科普经费投入,科普产业用地享受科研用地同等待遇。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普场馆功能;因法定事由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供替代设施或者择地重建,且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广东省内的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实力相对雄厚。《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普资源库和科普资源名录,汇集国内外优质科普资源,推动科普资源和服务共建共享。
针对重大创新平台、创新工程科普化,《条例》鼓励以社会资金建设的实验室、科技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为科普活动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成果、科研重点项目或者重大项目成果科普化。
记者何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