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成为今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以来,海南出台的首批自贸港配套法规。

10月9日下午,记者从省新闻办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两项法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的要求,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是海南在公平竞争和反消费欺诈领域的专项立法探索,属全国首创。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公平竞争的整体性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条例》共三十五条,分为总则、公平竞争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影响公平竞争行为、对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等六章,是关于公平竞争的整体性地方性法规,确定了海南自贸港公平竞争制度、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平竞争机制和职责、强化公平竞争执法衔接、强化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等内容,致力于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助推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畅通。

突出一个指导思想:即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促进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坚持两个理念指引:即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和充分确认发挥资源配置的市场决定性作用。

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即市场主体平等原则、自由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彰显四大显著特色:即充分彰显海南自贸港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属性、市场运行过程监管机制、公平竞争审查中立性、影响公平竞争行为情形禁止性。

聚焦五大创新内容:本条例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五大方面的创新内容,即公平竞争政策奠定自贸港市场基础“压舱石”、公平竞争审查实行相对中立审查制机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强化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查处等,努力形成可借鉴的制度集成创新经验。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

该《规定》是全国首个反消费欺诈领域专项地方立法,主要针对海南当前存在的典型消费欺诈违法行为,特别是旅游消费市场欺客宰客行为,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戒力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分类分档设定处罚。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经营者为单位、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近年来,我省欺客宰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一级调研员赵卫表示,在严惩消费欺诈方面。一是体现“零容忍”的执法理念。明确加大对短斤缺两消费欺诈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情节较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以及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二是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部分经营者为单位、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据介绍,出台《规定》是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一流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对标《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发展目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的要求,出台《规定》,有助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影响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记者林道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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