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做好天津市公用公房维修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新修订了我市公用公房维修范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我市印发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通知,规定了维修管理的原则、范围、资金来源和责任,为做好公用公房维修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了政策依据。5年来,全市累计维修市级公用公房105.41万平方米,使用修缮资金7588万元,受益单位208个;累计维修区级公用公房174.1万平方米,使用修缮资金13997.81万元,受益单位803个,确保全市公用公房使用单位办公用房的安全、正常使用。
此次重新修订明确了公用公房查勘的主体为管理单位,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公用公房维修费从租金总额中提取比例由“不低于60%”调整至“不低于65%”。
近年来,我市新接管的部分公用公房采取地热等供热形式,此类热源及一次管网为供热生产设施,不属于房屋本身的采暖设施设备,应由供热专业部门或承租人负责维修,因此重新修订后不纳入修缮范围,在采暖、给排水维修范围中,增加了“热源及一次管网除外”的描述。
此外,重新修订后的政策对于维修范围以外部位的维修责任,增加了避雷设施及其他外檐装饰装修等超出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项目。避雷设施与消防设施、电梯同属需要专业技术部门检修、检测的设施设备,应由承租人委托专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玻璃幕墙及其他外檐装饰装修属于超出办公功能以外,承租人为满足个性化装饰需求实施的,应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因此,对这两项维修内容也在此次修订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