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是《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为贯彻落实该条例,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激励机制,我市印发实施《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励活动,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到垃圾减量垃圾分类的实践活动中,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照自下而上、综合考评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项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市级奖励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各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奖励活动。
集体奖项上,《办法》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化管理、资源化管理、无害化管理等3类优秀奖,分别奖励在相关工作中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4类示范奖,分别奖励在相关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市(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针对个人奖项,《办法》设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中,组织得力、技术创新、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优秀个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从事宣传、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的优秀个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中兢兢业业、严格执法、奉公守法、成绩显著的优秀个人。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励经费由市、区财政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列支,同时,鼓励引入社会化资金,创新奖励方式,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