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最后一天忽然被辞退,具体理由也没说,这算不算无故辞退?可以申请仲裁维权吗?

试用期与非试用期一样,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必须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

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证据,则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快转正才告知没通过试用期,是否违反《劳动法》?

在劳动法里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在试用期之内员工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而辞掉该员工,如果证明不了能力不符合,需要给出一定的证据,否则就要对员工进行一定的赔偿。也就是说,公司在这方面需要给出一定的证据,如何不符合公司的条件?公司需要举证说明,否则员工都可以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一点,《劳动法》里面做出详细的说明:

企业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同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员工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需要举证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比如有合法、合理、公正的绩效考核制度、有量化的考核指标和标准、员工的业绩报表等。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企业需要出示培训证明或调整岗位证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企业需要举证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书面证明。

提问者所说的,人事告知你的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而要辞退你,显然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

按照这种情况,企业其实是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否则就是违法。

如果公司恐吓说你拿不出证据怎么办?

如果我们自己在和企业进行沟通的时候,对方恐吓我们,那好早就准备好的一些资料,或者是资料考核标准等等,说你的工作能力达不到他们的要求,在这个时候千万不要被对方唬住了,因为像工作责任心不强,沟通能力不足,这些定性考核标准是不能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的“,而企业也无法根据这一点来解除劳动合同。

有很多职场人士就是因为对劳动法不熟悉以及被企业唬住了,认为自己能力不足,被对方以这种理由辞退了,自己该有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一定的保障,如果下次遇到了这种事情,一定要合理地去分析问题,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自己该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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