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本市即将出台“非改租”新政,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市住建委近日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区政府组织联合审查认定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符合建设用地准入条件的工业及仓储用地,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重点布局在本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站点周边、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区域,促进租赁住房供需平衡和职住平衡。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市住建委工作人员说。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况。应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位,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项目人均使用面积、居住人数限制等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改建后租赁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参照宿舍标准改建的,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功能应当齐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改建项目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分为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和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其类型、适用标准和服务功能配置按照《集中式租赁住房标准》执行。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污水排放接入市政管网。改建项目的运营主体应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项目开业运营前,应通过本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记者雷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