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日前公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意见征求期间为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21日。

《指导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

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

《指导意见》提到,将分两个时间段来落实上述目标:一是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二是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突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现代化。

根据《指导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资金发展保障房

在发展方式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支持各地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

为了确保目标的完成,浙江省在土地、项目审批、财税金融等提出了多项支持政策。重点发展城市,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以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各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在现有经费渠道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链接

重点发展城市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指导意见》规定,原则上有需求的城市均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重点发展城市:1.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设区市市区;2.“四大都市区”核心区内的城市;3.工业大市、大县。

重点发展城市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2021-2023年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名单包括:

一、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

杭州市区、宁波市区、余姚市、慈溪市、温州市区、瑞安市、嘉兴市区、湖州市区、绍兴市区、金华市区、义乌市、台州市区。

二、其他重点发展城市

象山县、宁海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龙港市、乐清市、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诸暨市、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衢州市区、舟山市区、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丽水市区。

(记者朱开云)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