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记者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贵州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将更好地全面评估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界定了收养评估的适用范围,并明确了评估形式及要求。
其中,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收养评估分为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包括收养动机、年龄、健康状况、婚姻家庭关系、道德品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住房条件、子女情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等12项指标;融合情况评估包括为被收养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和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照顾的情况,预防和制止被收养人沉迷网络、酗酒、等不良行为的情况,保障被收养人受教育权的情况等10项指标。
评估人员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融合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不计入评估周期)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签订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期不少于30日。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融合情况应当征求被收养人意见。对收养评估不合格有异议的,收养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陈述理由。民政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复核结果。
此外,收养申请人具有愿意收养残疾儿童或者学龄儿童、失独家庭、曾因涉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工作获得过国家机关表彰奖励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对。(本网记者 李思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