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报》报道,一段时间以来,多起明星代言“翻车”事件引发关注,涉及消费、投资等诸多领域。面对消费者维权和社会质疑,收取代言费动辄数十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明星多回应:万分抱歉、已经解约、敦促解决、下不为例……代言明星尽管在当时陷入巨大舆论风波,最终往往不了了之。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代言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还存在界定难等问题,且不少明星不再以“代言人”自居,而是以一些模棱两可的身份“暗中代言”。正如报道中提到,有的选择“体验官”“大使”等头衔,有的甚至不设头衔,只在广告拍摄中出现。如此,一旦产品涉嫌违规违法,明星就更容易规避可能产生的连带责任,方便关键时刻“甩锅”。这些都使得明星在代言过程中应负的责任变得难以厘清,而明星们也乐得“浑水摸鱼”,只要“钱到位”,冒着风险也要上,“反正最终责任不由我担”!
在法治社会,绝不容许任何人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明星代言“翻车”现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完善、出台相应措施,依法追究代言明星的连带责任,不给明星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也奉劝各位代言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该爱惜自己的羽毛,对自己负责、对公众负责,不能为了高额的代言费,就毫不负责地推荐自己不了解的产品或服务。而对于那些毫无顾忌“一边踩雷、一边收钱”的明星,除了依法追究其责任外,更要按照《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中的相关条款,视情况对其进行限制行业活动等处理,让这种人彻底“凉凉”。
只有多方发力,打出“组合拳”,才能有效规范明星代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