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五类困难群体 可获医疗救助

海西晨报讯(记者 黄伊娜)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据悉,《实施意见》救助对象共分五类,第一类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为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第四类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第五类为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实施意见》明确,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其中,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基本医保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同时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简称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费用。

《实施意见》规定,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此外,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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