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由此,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7月4日安徽网)

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

当一个人的生命无法挽回地走向尽头,是选择“体面”地离开,还是“插满管子”活下去?和哈姆雷特的经典独白一样,这也是现实生活中的选择题。然而,这道选择题的答案,却并不一定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近日,这事迎来了转机!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率先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可以预见的是,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来说,无疑是个“福音”。毕竟,对已经无法抢救的临终患者坚持进行抢救,不仅给患者增加了极大痛苦,还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从另一个层面看,这种临终抢救一定程度上占据和浪费了医疗资源,也给医疗机构带来了不可承受之重。

当然,肯定有人想不通,患者明明还活着,亲人和医疗机构却任凭其死亡,违背中国人的传统思想。实际上,“临终决定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人口老龄化、生命观念转变等多重因素叠加下,它必然会到来。2013 年,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曾提出“尊严死”倡导,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大量争议。

“临终决定权”之前并未在国内法律上得到响应和支持。最近的一次相关提法是在今年2 月,国家卫健委网站在一则《关于加快推进尊严死立法进程的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回应称对于“尊严死”立法,相关法律、医学、社会伦理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社会认识还不统一,目前还存在较多困难。但也表示,“尊严死”与国家卫健委试点的“安宁疗护”理念相近,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国家安宁疗护试点,最大程度提升临终患者生命质量。

生命“临终决定权”是否能够得到尊重?如何尊重?并非深圳通过的一个《条例》就能够顺利破解的。既然“临终决定权”的出发点是为患者着想、为患者家庭着想,那么在做出尊重“患者临终决定”之前,一定要让医疗机构基于科学诊断给出权威的结论和建议,认真审视患者真实意愿,保持足够的耐心和细心与患者家属沟通,让一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情可寄。

生命是最宝贵的,每个人都只有一次。相较而言,“临终决定权”在国内还是个新事物,其自身成熟尚需时日,人们观念的转变和接受同样还需要过程。因此,切不可借“有法可依”便随意处置,更不可将其异化为“安乐死”。只有这样,将每位患者“临终决定权”的尊重真正落到实处,生命的离去才更从容、更有尊严。(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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