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等侵害行为或将建立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4月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审,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在作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对修订草案结构作适当调整完善;建立报告与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有效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规定入职查询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等。
在财产权益保障上,有学者建议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以此避免妇女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规定,导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因为没有线索、无法查询,妇女本应拥有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而无能为力。”
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在初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加强妇女权益保障: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将修订草案第六章“人格权益”前移作为第三章,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并增加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初次审议期间,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最近有的地方揭露出的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恶性案件,暴露出基层治理存在一定短板,有必要建立报告与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与此同时,前述草案还增加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观察指出,前述草案增加建立的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主要目的是针对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他表示,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了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包括国家机关及未成年人父母在内的其他有密切接触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强制报告制度。
“从反家庭暴力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状况看,由于明确了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相信针对拐卖妇女建立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无疑有利于减少并及时发现和处理拐卖妇女行为。”游植龙说。
澎湃新闻注意到,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单位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生育休假权益。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游植龙还建议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知情权。夫妻一方持身份证和结婚证明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不动产、车辆、船舶、企业、证券等登记部门以及银行、保险、基金、财付通、支付宝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登记部门和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没有夫妻财产知情权,就无法真正实现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游植龙阐述称,《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只有在完全了解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才能够平等地处理共同财产。
游植龙表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规定,导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因为没有线索、无法查询,妇女本应拥有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而无能为力。
他还表示,这一条款的增设将有利于建立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可以及时发现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让侵权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实现扬善惩恶的正义价值取向,“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地方立法,为‘夫妻财产知情权’开创了优秀的先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吸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