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泉州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调整泉州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泉州市本级、各县(市、区)将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进行同步调整。
据介绍,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04元提高至1372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90元提高至147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76元提高至1568元。
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99元提高至1267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77.5元提高至1357.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56元提高至1448元。(记者许奕梅 通讯员黄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