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福建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厦门最低月工资标准从1800元调至203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18.5元调至21元。
福建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公布了调整后的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该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平均值为1865元。执行第二档有24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31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2个县。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59%,年均增幅6.24%。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21元、20.5元、19元、17.5元。与调整前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59%,年均增幅6.24%。(记者张鑫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