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购纠纷中,“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难倒过不少消费者。如今,这一网购顽疾得到了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昨起施行。
《规定》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说法】
消费者网购注意保存证据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王碧连律师介绍,现实生活中不少消费者网购遇到各种问题,尤其是电商的“霸王条款”让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例如“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根据《规定》第一条,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依法认定无效。
王碧连表示,不少线上店铺称,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时如果不拆封,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但如果拆开了原包装,就不再适用于这一制度。这一条款让消费者非常被动,如果不拆封,无法查看产品质量;可拆封后发现产品有瑕疵,仍无法讨回公道。《规定》实施后,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此外,王碧连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要与商家进行充分沟通,确认各种细节,注意保存证据,若与商家协商不成,可通过电商客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诉至法院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