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近日,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起未成年人消费纠纷案例,给家长以警醒和维权借鉴。
日前,鲤城区开元市场监管所接到一起消费投诉:13岁的小周(化名)未经家长同意,在苹果手机店购买了一台价值约3000元的平板电脑。母亲发现后,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商家表示,平板电脑已拆封且数据线、充电头划伤,无法退货。小周的母亲与商家多次交涉无果,遂向开元市场监管所请求调解。
接到投诉后,该所立即着手展开调解,调解人员先向投诉人了解购买情况,发现商家在出售平板电脑时没有开具发票。经联系手机店负责人,确认商品售出总价为2921元。商家认为商品较特殊,为电子产品,已拆封且数据线、充电头均有划伤,影响二次销售,所以不予退货。调解人员耐心调解,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及二十二条规定向商家做了细致的法律宣传与解读,最终商家意识到将平板电脑卖给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妥。最终,商家同意退款2237元,双方签订了投诉调解书,该投诉件调解成功。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调解人员表示,本案例中该消费者只有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面,购买2921元的平板电脑的行为,显然超过13周岁孩子的认知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另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其母亲对孩子的购买行为持否定态度,第一时间作出不予追认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商家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达成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商家理应退还购买平板电脑费用。(记者王丽虹 通讯员陆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