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省政府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推广普及广播体操、工间操;有条件的,可以定期举办职工运动会或者形式多样的健身赛事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运行维护需要和服务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针对学校方面,《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学校可以通过体育教学、组建运动队、俱乐部和兴趣小组等形式,指导学生掌握跑、跳、投等基本运动技能和球类、田径以及游泳、体操、武术、冰雪运动等专项运动技能,帮助学生掌握一至两项运动技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促进学生养成体育健身意识和终身运动习惯。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可以结合实际组织田径、球类等单项运动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教育教学要求和标准配备体育教师,保证体育课时。
针对老年人健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体育、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广泛开展太极拳、柔力球、健身气功、门球、棋牌等适合老年人参加的健身活动,定期举办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等赛事活动。
(记者文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