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保有量每年均持续增长,2020年已达到150余万辆。机动车污染问题逐步凸显,已成为大气污染主要来源。根据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分析,机动车等移动源尾气排放是我省PM2.5的主要来源,占比高达30%,是所有污染源排放之首。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制约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稳中向好发展的关键因素。
而此次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统筹“油、路、车”三个领域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治理,将建立健全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为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并提升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划定低排放和零排放区域
修订后的《规定》注重预防和控制,提出划定低排放和零排放区域。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发展等情况,划定并公布低排放区域和零排放区域。进入低排放或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必须满足相应排放要求。
《规定》还明确提出燃料等产品质量及汽油蒸气压指标监管。我省常年温度较高,严控车用汽油蒸气压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规定》强化在用车监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不得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处5000元罚款。
对城市公交、道路运输、出租车、港口等重点用车单位,《规定》明确了相关管理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将被责令改正并约谈;使用不符合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还将处每辆机动车500元的罚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最高罚50万元
《规定》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将处500元罚款。
《规定》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检年限。对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十年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免于进行排放定期检验。
《规定》强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得使用替代车辆受检、窜改车辆和检验数据、擅自终止检验、擅自改动检验和监管系统的硬件或者软件;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业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检验资格。(记者林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