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收费标准做出规定。一是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二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三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四是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五是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四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记者傅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