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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面推进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
今年培育创建不少于55个教育集团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 创建“新优质学校”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我省将推进集团化办学全面覆盖,培育一批“新优质学校”,扩大全省优质教育资源总量。
《方案》适用于全省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含高中、幼儿园)。集团化办学是指由一所核心校和若干所成员校组成的教育共同体,其基本形式是以同一市、县(区)辖属学校为主,鼓励支持各市县、市域内各区、省属学校与市县学校、市属学校与区属学校组建跨市、县(区)域的教育集团。其中,区域内集团化办学形式可具体分为“核心学校+新建学校(校区)”“核心学校+农村学校”“核心学校+薄弱学校”;跨区域集团化办学形式主要采取“核心学校+跨区域学校”,由省教育厅统筹,推动省属学校(含幼儿园)和海口市等优质教育资源较集中的市县,与我省原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和民族市县的学校组建跨区域教育集团,快速提升成员校和帮扶地区基础教育整体水平。
《方案》明确,2022年,全省培育创建不少于55个教育集团。其中,人口30万以下的市县每个市县培育创建不少于1个,人口30万以上的市县每个市县培育创建不少于3个,每个地级市(不含三沙市)培育创建不少于8个。2023年至2025年,逐步扩大集团化办学规模,全省每年力争培育创建不少于60个教育集团。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50%以上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纳入集团化管理。
《方案》要求,各市县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并制定“十四五”期间本区域集团化办学的整体布局;实现集团内部管理“六个相对统一”,即统一办学理念、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教学安排、统一集体备课、统一研训活动、统一评价标准;要构建共享机制,强化集团内学校“共同体”建设,推动集团内各学校在校园文化、制度建设、管理方式、课程开发、课堂教学、队伍建设、实践基地等方面共建共享。
《方案》提出,各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确立保障机制,坚持党对集团化办学改革的领导,制定推进集团化办学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举措、保障政策和时间表、路线图;要切实强化对集团化办学的政策、编制、资金、人员保障,统筹编制,加强集团核心校人员配备。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韩小雨表示,集团化办学是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从今年开始,除了要求各市县政府加快推动辖区内基础教育学校实现集团化办学外,省教育厅还将推动省属学校和海口市开展跨区域集团化办学,以及省属学校、海口市或其他具备优质教育资源的市县扩大跨区域集团化办学,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