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公布《海南省原农垦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移交属地经办规程(暂行)》(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原农垦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移交属地业务经办。
《经办规程》自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后,由省级集中统一经办的原有模式转为实行市县属地化经办,原农垦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移交业务可在属地社保服务窗口办理,按照“数据共享、全程线上”的要求,实行社保服务大厅综柜受理,推行全省通查通办,更加方便快捷。
《经办规程》适用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在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时,因原农垦社保系统中个人信息登记不全,未及时完成向属地市县移交参保缴费记录的职工提出社保缴费权益申请所发生的经办业务。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按照“数据共享、全程线上”的要求,实行社保服务大厅综柜受理,加强内部业务协同,推行全省通查通办。
申请移交办理前,原农垦职工应先向原农垦单位提出社保缴费权益申请,原农垦单位查验其在全省职工社保系统中的缴费情况,确认是否属于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移交问题,并由原农垦单位协助个人查找、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原农垦单位应及时就近向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各市县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综柜予以受理,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由于体制改革等原因,原用人单位已发生变更的,则应由现管理该职工人事档案、社保历史档案的相关组织机构负责申请办理移交业务,如海南天然橡胶集团各分公司、垦区的“居”等。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办理原农垦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移交属地业务,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经办规程》还重点就落实稽核制度、问题处理办法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操作指引。省社保中心将重点做好对市县社保经办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准确掌握全省农垦历史数据移交工作进度,加快实现原农垦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移交属地遗留问题的彻底解决。(记者邓钰邱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