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因下列八种情形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但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协议约定而存续的除外;2.经营期限届满未延期的;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4.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5.经法定程序作出决议解散的;6.被依法宣告破产的;7.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明确,建立除名制度,及时清出失联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记者林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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