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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众可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海南省实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本办法。
该办法明确,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坚持统筹共济,保障基本;坚持以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依托,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发展;坚持门诊医疗费用分担机制,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普通门诊实行定点服务管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均为普通门诊定点医药机构,负责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医、诊疗和取药服务。根据海南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情况,逐步将三级医院支付范围从普通门诊转为专科门诊。
其中,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计入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转。
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hnsybjdybz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意见反馈”。
二、信函寄至:海口市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副楼五楼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邮编:5702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意见反馈”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