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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并指出,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有居民合表价格的,按合表价格执行,均不执行阶梯加价。

《通知》要求,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单独立户装表计量或单独设立分表计量,确实不具备单独计量安装条件的,转供主体、水电气经营企业可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托育机构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的水电气量。如需加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建筑红线内的线路管道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

《通知》要求,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市政公用企业提交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符合条件的,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已由卫生健康部门公示终止服务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托育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公用企业和卫生健康部门。

《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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