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于11日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

两份文件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近年来,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迅速,特别是医养结合、“互联网+医疗”等新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新的“两定办法”通过简化申请条件、优化评估流程、完善协商谈判机制,推动扩大医疗资源供给,为公众提供更加适宜且优质的医疗和药品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公众关注的“处方流转是否等同于网售处方药”,医保局有关负责人给出明确回答:处方流转与网售处方药并不等同,目前办法中规范的是符合规定的处方可以流转到实体药店取药或由实体药店配送的模式,而网售处方药的相关政策仍需再研究。(记者 彭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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