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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有些作者在应约为他人写稿时,能取得一些报酬,称为“润笔”。书籍成为商品后,印刷出版者也要付给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报酬。

稿费在古代叫作润笔,“以财乞文,俗谓润笔”。“润笔”一词最早见于《隋书.郑译传》:隋文帝叫李德林起草诏书。高颖在旁边戏说道:“笔干了。”郑译也乘机说道:“不得一钱,何以润笔?”后来,人们就把写作文章书画所得的酬劳,包括物与钱,谓之润笔。宋人洪迈《容斋随笔》云:“文字润笔,自晋代以来有之,至唐始盛。”

古人的润笔也成为近代稿酬制度的先驱。

20世纪上半叶,随著中国文化自由市场的形成,出现了中国现代文学的第一批自由职业者——专以写作为谋生方式的作家。他们主要依靠稿费、版税和编辑费的收入来保证生活。

20世纪20至30年代的稿酬与版税情况,本文简述如下。

鲁迅在孙伏园编辑的《晨报副刊》投稿,每千字2至3块银元;另外《晨报》馆有一种“特约撰述”,每月除稿酬外还加酬金30至40银元。

当时稿酬标准不一。在官办的北京报纸杂志和学术期刊上,稿酬可达每千字4至5元。而上海的报刊大多是民办的,一般稿酬为每千字1至3元。因为官办的报刊行政拨款不计成本;上海报刊则多为商业性,必须讲究经济效益。《鲁迅全集》有几处提到当时上海的稿费标准,最低者每千字5角钱,高者每千字3元。鲁迅文章一般稿酬是千字3元,有时千字5元(如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给鲁迅的稿酬标准),《二心集》的稿酬为千字6元,这在上海就是比较高的了。

商务印书馆所定稿酬:郭沫若千字4元,胡适千字5至6元,林纾和章行严(士钊)千字6元。

这样的稿酬标准,从五四时期到30年代,都没有很大的变化。至于特别优惠的稿酬当属梁启超,为千字20银元。

但是民国以后,出版的书籍通常计算版税,也有按照字数付稿酬或将版权一次买断的。

从20世纪初期以来,上海出版界拟订的版税标准一般在10%—25%之间。例如,1921年泰东图书局答应郭沫若的版税是10%;胡适在新月社自订的版税标准是初版15%,再版20%;北新书局支付鲁迅著作的版税一般是20%,甚至达到25%;而梁启超的身价最高,达到40%,甚至提出“自印包售,六折算账”。版税的支付时间,按照惯例为“三节”核对实际销售数结算。

那时,一般的出版社对所有的作家都实行版税制,一般都是按售价,作者抽版税的百分之多少,一年结两次,交稿录用时,可预支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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