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规则》《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将于15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张行政监管部门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出的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列入清单的28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凡符合适用条件的,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涉及注册登记、广告、计量、价格、商标、电子商务、生产许可、传销、认证、商品条码、药品经营、食品标签等12个类别。
近年来,福州市市场主体总量稳步增长,截至6月底,全市市场主体85.94万户,同比增长13.77%,其中企业32.16万户,同比增长7.96%,个体户53.48万户,同比增长17.6%。
“在前期调研中发现,一些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因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较易在非主观故意情况下发生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如果一律予以处罚,会极大挫伤其创业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其健康发展。”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薛文说。
“作为福州市人大代表,我多次呼吁应该健全企业家容错纠错机制,给企业更大的成长空间。此次28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纠错免罚出台,对企业是一个鼓舞。”福州市人大代表、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用辉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清单针对市场主体较易发生的违反登记管理、广告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不予处罚事项。例如,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清单规定对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营业执照申办材料的,不予处罚;对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依照清单,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的实施,将使初次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得到改正机会,避免因行政处罚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薛文说。
如何避免清单执行中出现偏差,让清单成为企业违法违规的借口?
据了解,在起草过程中,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本着包容审慎的基本原则,既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确实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依法依规可免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又要明确免罚事项的适用条件,厘清罚与不罚的边界。
“依据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系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单项违法行为,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及时改正(含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四是清单针对单项违法行为所列明须同时具备的其他适用条件。”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吕榕说。
据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与办理其他违法案件一样,仍然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据悉,清单施行后,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和执法实际,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适时推出后续批次清单。(记者 林智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