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选择权,是指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时间内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按期权理论解释,现金选择权相当于收购方或第三方向相关股东送予的以该上市公司股份为标的,约定价格为执行价格的认沽权利。在投资市场中,现金选择权的含义是:交易过程结束后,需要支付交易标的物的一方可以选择实际支付交易标的物,也可以选择以现金方式履行交割手续。
对吸收合并议案投过反对票,并且持有反对权利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申报日。行权申报指令在当日竞价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
上市公司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股票交易方案的议案和就关于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
【2】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时持有对应股票并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至对应股票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