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商务厅解读《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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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亮点推动海南总部经济发展

近日,省商务厅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3月17日对《办法》进行解读时表示,《办法》呈现五大亮点,通过系列举措促进海南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2018年,我省出台《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为更好地服务自贸港建设发展战略,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广泛征求省内各单位、社会各层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省修订出台了《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认定标准及程序、支持奖励政策、监督管理等内容,呈现五大亮点。

一是优化了总部类型。将原有的四类总部类型优化调整为五类。着眼于鼓励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能级,增设了层级更高的大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项或若干项总部职能的功能型总部,删除了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优化后的总部类型有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五类。

二是优化了总部认定标准。为充分体现跨国公司总部功能集聚的方向,匹配跨国公司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在吸引跨国公司区域总部落户方面,将母公司的资产总额由原来的4亿美元(服务业3亿美元)降低至所有行业统一适用不低于2亿美元的标准,放宽被授权管理企业的数量,取消母公司在全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为提高对大企业集团的吸引力,新增了大企业总部类型,认定大企业总部要求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控股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主板上市公司,央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在我省设立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简化流程予以直接认定。

为强化总部企业的综合引领作用,优化调整了综合型总部的认定条件,不再区分产业设立认定标准,所有产业统一标准为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总部职能方面侧重于企业承担一项或多项业务的运营职能。

为引进与自贸港紧密相关的国际旅游、免税购物、会展经济等现代服务业功能总部,新增功能型总部,要求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总部职能方面侧重于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采购、销售、物流、配送、结算、管理、研发、法律咨询、人力资源等一项或多项职能。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型总部发展,优化调整了高成长型总部的认定标准,新增具有专门的研发团队、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

三是优化了总部认定程序,实行分级认定、分类管理。充分调动市(县)发展总部经济的积极性,给予市(县)政府自主权,除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和大企业总部报省联席办审核外,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由市县政府直接认定。

四是优化了支持配套政策。资金支持方面,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由各市县政府根据企业的综合贡献给予资金支持。海口市、三亚市和儋州市等市县已在加快出台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扶持细则。其他配套支持方面,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可享受用地支持、车辆购置指标、金融信贷支持、便利化行政审批等服务;总部企业人才可享有购房购车资格、医疗绿色通道、子女就近入学等方面的配套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将在本办法基础上,更新完善总部经济相关的配套政策。

五是优化了管理服务体系。在海南国际投资单一窗口设立总部企业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政策解读、认定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功能,通过海南国际投资单一窗口应用模块来申请各类型总部企业认定。建立全生命周期线上管理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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