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指导意见明确:
借疫情哄抬价格最高罚300万元
4月3日,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发改委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经营者有相关违法行为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及其他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及其他防疫用品;生产涉疫民生商品、防疫用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与涉疫民生商品、防疫用品价格密切相关的运输、储存、配送、销售等其他服务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借机超过合理进销差价率大幅提高价格等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严格查处。
《意见》明确涨幅认定标准包括:一是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进销差价率超过所在市县疫情影响前七天内,该经营者销售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上浮30%(现进销差价率大于原最高进销差价率×130%的)。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二是所在市县疫情影响前未实际销售,或疫情影响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进销差价率超过所在市县疫情影响前七天内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平均进销差价率上浮30%(现进销差价率大于平均进销差价率×130%的)。
三是经营者销售商品进销差价率,无法或者难以按照上述方法比较,在购进成本基础上进销差价率超过50%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各市县疫情影响前的具体时间节点,按各市县最近一次疫情发生后首次公布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时间节点确定。
行政处罚幅度方面,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