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新规今起实施,尾气超标处罚提至500元
划定低排放和零排放区域
2月28日,记者从《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规定》将于3月1日起实施,明确划定低排放和零排放区域,进入低排放或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必须满足相应排放要求。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伍晓红介绍,我省机动车保有量每年均持续增长,2021年有170万余辆。根据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分析,机动车等移动源尾气排放是我省PM2.5的主要来源,占比高达30%,是所有污染源排放之首;并且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制约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稳中向好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尤其是从立法层面固化相关防治措施,确保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此次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统筹“油、路、车”三个领域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治理,建立健全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为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并提升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其中,在注重预防和控制方面,《规定》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发展等情况,划定并公布低排放区域和零排放区域,进入低排放或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必须满足相应排放要求。明确提出燃料等产品质量及汽油蒸气压指标监管,我省常年温度较高,严控车用汽油蒸气压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在强化在用车监管方面,《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要确保机动车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针对驾驶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或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适用更加严格的法律处罚标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新增处罚代码“7099”,将原处罚金额由100元提升至500元,我省是全国首个公安交管部门新增尾气超标处罚代码且加严处罚的省份。
此外,在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和维修方面,根据《规定》,我省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检年限;要求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系统和汽车维修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形成闭环管理,提高治理水平。
下一步,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将积极推动机动车结构升级、加强在用车排放达标监管、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推动落实《规定》相关内容,减少我省机动车尾气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