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首都功能核心区以保护更新为主,中心城区以减量提质更新为主。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对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进行申请式退租、换租及保护性修缮和恢复性修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补齐城市短板的更新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中心城区以减量提质更新为主
《意见》指出,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建成区(规划基本实现地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是小规模、渐进式、可持续的更新。城市更新应坚持规划引领,民生优先。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实施,做到严控总量、分区统筹、增减平衡。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通过城市更新完善功能,补齐短板,保障和改善民生。
《意见》提出强化规划引领。首都功能核心区以保护更新为主,中心城区以减量提质更新为主,城市副中心和平原地区的新城结合城市更新承接中心城区功能疏解,生态涵养区结合城市更新适度承接与绿色生态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功能。
对平房(院落)进行申请式退租等
《意见》提出六种主要更新方式。一是老旧小区改造,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根据居民意愿可利用小区现状房屋和公共空间补充便民商业、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可利用空地、拆违腾退用地等增加停车位,或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等便民设施。鼓励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二是危旧楼房改建,对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危旧楼房,允许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具备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实施成套化改造或增加便民服务设施等。三是老旧厂房改造。鼓励五环路以内和城市副中心的老旧厂房可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补齐城市短板,引入符合要求的产业项目;五环路以外其他区域老旧厂房原则上用于发展高端制造业。
四是老旧楼宇更新。鼓励老办公楼、老商业设施等老旧楼宇升级改造、调整功能、提升活力,发展新业态。五是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更新。在符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及历史街区风貌保护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进行申请式退租、换租及保护性修缮和恢复性修建,打造共生院,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传统风貌,改善居住条件。此外,还有其他类型。促进城市更新与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有效衔接,合理利用疏解腾退空间。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收尾工作。
保民生更新项目可适当增建筑规模
《意见》列出多项配套政策,规划政策方面,对于符合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补齐城市短板的更新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规模。增加的建筑规模不计入街区管控总规模,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老旧小区现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可根据实际需求用于市政公用、商业、养老、文化、体育、教育等符合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规定的用途。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在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内安排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功能。在符合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确保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地下空间平时可综合用于市政公用、交通、公共服务、商业、仓储等用途,战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土地政策方面,更新项目可依法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更新项目采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金根据有关地价评审规程核定。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也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资金政策方面,城市更新所需经费涉及政府投资的主要由区级财政承担,各区政府应统筹市级相关补助资金支持本区更新项目。对老旧小区改造、危旧楼房改建、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申请式退租和修缮等更新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对老旧小区市政管线改造、老旧厂房改造等符合条件的更新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可按照相应比例给予支持。鼓励市场主体投入资金参与城市更新;鼓励不动产产权人自筹资金用于更新改造;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城市更新。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