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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三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举行行业协同发展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将在人才培养、自律监督等方面推动有效合作。不久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同样指出,要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财会监督效能,促进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如何务实增强财会监督、提升注会行业创新效能,值得关注。
在“财会监督”提出之前,财政监督这一概念常被提及。从监督部门实践的角度看,财政监督是指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根据财政活动客观职能的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财政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所实施的监控、检查、稽核、制裁、督促和反映等活动的总称。在具体监督内容方面,财政监督又包括预算、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务会计、金融、资产以及财政内部等方面的监督内容。
财会监督则是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财会监督涉及与国家财经政策执行和资金运行相关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并非只是财政、财务、会计监督三者的简单加总、各行其是,而是三者之间的有机融合。随着我国经济体量的不断增长,财会监督的规模在不断扩大。2022年,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全口径“四本预算”的规模超过30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四分之一。同时,我国对于公共资金运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建立财政、财务、会计三位一体、宏观与微观无缝对接的财会监督体系。
财会监督是更加强调宏微观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财政监督与财会监督本质上都立足公共治理,关注的是国家财税法规遵从、国家财经政策执行和资金的运行。与单纯的财政监督不同,财会监督更加强调微观层面的数据支撑,强调通过微观财务会计领域加强监督从而优化宏观信息质量、防范风险积累。当前加强财会监督的重点领域之一,在于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的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强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执业质量的监督力度。
长期来看,加强财会监督是防范公共风险,构建经济社会发展确定性的基石。健全的财会监督既能够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与有效性,也能够担负起社会经济运行的监测器和警示器的角色。完善的财会监督机制,一方面能够起到日常威慑和及时纠偏的作用,防范经济金融重大风险的积累;另一方面财会监督提供的有效信息能够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晴雨表,为财政稳定宏观经济的功能提供信息支持。
当前提出要加强财会监督,并非一时突击性的督察与震慑,而是力求构建一种融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常态化财会监督机制设计,从而长久地维护我国财经秩序,防范各类重大经济金融风险及廉政风险,更好地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财会监督,要紧紧围绕“防范重大风险,构建经济社会发展确定性”这一长期目标。宏观层面的财会监督应以公共风险治理为导向,微观层面的财会监督应以内控风险治理为导向,宏微观相结合的常态化财会监督体系更有助于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白彦锋 张丹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