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发布公告,将对《昆明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拟定于2022年8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30举行。《昆明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也同时发布,适用于昆明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含中职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各类幼儿园及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站截图

听证会期间

同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凡在昆明市居住或工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市教育体育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日12:00前。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将于8月2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官网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昆明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昆明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召开听证会期间,同步将通过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官网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2022年8月28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8月28日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

校服选用

公办小学校服不得超过3套

《昆明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公办学校应当广泛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的,应当制定校服管理制度及校服采购管理办法。

校服管理应当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校服样式选择应当考虑本地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小学校服数量不得超过3套,初中、高中不得超过2套。学校可为因转入、遗失、破损等原因且自愿购买的学生补购校服。

校服采购

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及家长意见

根据《昆明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学校采购校服可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组织采购。校服采购时,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及家长意见,学校或第三方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校服采购工作。

学校应当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学校应当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及时将校服采购情况与学生和家长代表沟通,并在学校公示栏或者网站公示校服采购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学校应当将校服采购合同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服采购合同中要明确企业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提供原材料检验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校服质量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

校服监管

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

《昆明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样结果,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行政部门。我市各中小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校服生产企业采购校服。

校服严格实施“双送检”制度,并做到“一年一检”。校服生产企业应将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每年在接收校服时,将一定数量校服主动送检,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检验费用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各校服采购参与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按规定实施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及个人未规范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昆明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含中职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各类幼儿园及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一章校服选用

第四条各公办学校应当广泛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的,应当制定校服管理制度及校服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校服管理应当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校服样式选择应当考虑本地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小学校服数量不得超过3套,初中、高中不得超过2套。学校可为因转入、遗失、破损等原因且自愿购买的学生补购校服。

第二章校服采购

第六条学校采购校服可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组织采购。校服采购时,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及家长意见,学校或第三方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校服采购工作。具体采购流程图如下:

第七条学校应当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八条学校应当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及时将校服采购情况与学生和家长代表沟通,并在学校公示栏或者网站公示校服采购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学校应当将校服采购合同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服采购合同中要明确企业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提供原材料检验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校服质量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

第九条采购校服时,应当严格执行校服国家标准,并在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校服面料、辅料、配件(料)、制作工艺、包装、配送等有关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校服质量应具备安全要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第十条鼓励校服生产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群体学生捐助校服。学校应当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和受助人。

第三章校服监管

第十一条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样结果,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行政部门。我市各中小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校服生产企业采购校服。

第十二条校服严格实施“双送检”制度,并做到“一年一检”。校服生产企业应将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每年在接收校服时,将一定数量校服主动送检,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检验费用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三条各校服采购参与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按规定实施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四条强化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并定期开展校服管理工作联合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及个人未规范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综合自春城晚报乐学派、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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