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一、对信用方面的限制

1、视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公示给全国人民知晓;

2、限制其申请房贷、车贷等各类信用贷款。

二、对高消费方面的限制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级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允许有旅游、度假等消费支付行为;

7、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允许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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