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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本共同社报道,13日,东京地方法院就东京电力公司股东因福岛核事故遭受损失向该公司原管理层索赔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认定原管理层的5名被告未对福岛第一核电站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海啸,给公司及股东造成了巨额损失,责令其支付约13.3万亿日元的赔偿金。5名被告中,东电前会长胜俣恒久等4名前高管须承担赔偿责任,东电前常务董事小森明生无须赔偿。这是首个认定东电公司原管理层对福岛核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法裁决,赔偿金额也是目前为止日本国内民事诉讼中最高的。

作出此判决的审判长朝仓佳秀认为,被告未履行提醒义务,要求公司迅速实施最低限度措施应对海啸,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他批评被告在事故发生前的相关处理“从根本上缺乏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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